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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托管≠募集监督,理清概念和区别很重要

来源:积募奥利给编辑部8842020年10月13日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这就是说,每只私募基金都必须要有募集监督机构。

在实操过程中,募集监督往往与托管挂钩,统一称为外包服务,很多人会将两个概念混淆,在此需要特别提示的是:私募基金募集监督机构不等同于托管机构,私募基金可以无托管机构,但必须要有募集监督机构。

什么是募集监督机构?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笔者梳理了关于募集监督机构的相关内容:

1、募集机构: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基协会员的机构。

2、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基协会员。

我们在日常工作中经常讲到的募集监督机构,其实就是指的监督机构,他们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

 3、募集监督账户: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4、募集监督协议:指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签署的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

什么是托管机构?

1、托管机构概念: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托管机构条件:

(一)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托管机构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募集监督机构与托管机构

 根据以上内容可知,募集监督机构与托管机构存在较大差异,二者不能等同。

 私募基金必须要有募集监督机构与托管机构吗?

 ■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与此同时,中基协备案系统中,募集监督协议是必填项,因此私募基金必须要有募集监督机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也就是说私募基金可以托管,也可以不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