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及配套材料清单。上述规则的发布,标志着中基协从细化规则层面,对今年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落实,确保新规实施更具可操作性,也为私募基金从业者提供了更明确、细致的规则指引。
9月28日,中基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以下分别简称“备案指引1号”“备案指引2号”“备案指引3号”),并修订相关材料清单,旨在推动形成覆盖“募、投、管、退”全流程、体系清晰协调的自律规则体系。
5月,《办法》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1-3号已先行施行。目前,管理人登记方面,申请机构质量明显改善,服务质效显著增强,《办法》在优化行业结构、促进规范运作方面初见成效。基金备案方面,鉴于现有规则较为零散、亟需整合,为进一步提高基金备案透明度,中基协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对现行基金备案自律规则及零散在关注要点、案例中的备案口径进行整合、优化。
备案指引备案指引备案指引明确私募股权增持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
9月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提出“允许除创业投资基金之外的私募股权基金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其上市前已投资的企业在北交所发行的股票”。此次备案指引明确了私募股权基金参与北交所二级市场的投资方式和具体要求。根据备案指引2号规定,除创业投资基金之外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私募股权基金可以通过公开发行或公开交易增持上市公司股票。
“稳定器”。允许私募股权基金通过二级市场参与北交所投资,将有利于一二级市场估值倒挂的公司修复估值。
自律规则框架体系逐步形成
1-3号形成配套规则,私募基金行业“办法”+“指引”+“案例”自律规则的框架体系已逐步形成。
2014年,私募投资基金主要监督职责划转至证监会后,中基协就逐步承担了私募投资基金的自律管理职责。在近10年的发展过程中,中基协的自律管理措施在发展完善中与行业逐步贴合。
2023年对于中国私募基金监管是一个新的里程碑。《私募条例》为私募基金行业提供了高屋建瓴的制度基石。而《办法》及所配套的指引、配套的相关材料清单则丰富和完善了私募基金监管体系,为私募基金行业参与者提供了明确、细化的操作指南,对引导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2020年3月发布)》同时废止,采用“新老划断”,即:存量备案私募基金除非涉及变更、清算需要适用新的备案指引及材料清单,可继续按照原有规定开展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活动;新申请备案私募基金需要遵循新的备案指引及材料清单进行备案。
1-3号,后续将配合证监会部门规章的修订发布,同步完善协会自律规则,加快推进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